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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隱私權顧問協會 陳振楠理事長台灣個人資料保護協會 邱月香理事長一致推薦!!為了加強保護民眾之個人資訊隱私權益,2010年5月立法院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案,有關個資保護的內容與影響,已成為時下熱門議題。在即將施行新法的今天,不論是關心自己個資權益的民眾,或政府機關及民間企業的行政或法務人員,都應該熟悉個資法的規範意旨,不但可以確保本身的隱私權益不被侵害,更得以避免因不慎觸法而受到法律之追訴。本書係就2010年5月公布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以逐條釋義方式,深入淺出闡明條文的立法真義,並舉出諸多實務案例介紹,即使是非熟諳法律的讀者,亦能迅速正確的認識個資法,是一本關心個資保護與維權不可不讀的書籍。本書分為本論與各論二部分,本論係介紹個資法的立法緣由及修法過程重點,及相關架構與原則。由於個資法不若傳統之民法與刑法,屬科技新興法律,許多名詞與概念,一般讀者無法明確瞭解,為便於讀者閱讀起見,各論部分採逐條釋義方式撰寫,內容包括條文本身、條文釋義與實務運用三部分。除對條文立法緣由與意旨充分解釋,以讓讀者能真正瞭解條文規範外,更加上大量實務案例與法務部函釋,使讀者能從實際個案中,舉一反三,而更容易清楚的認知條文規定的內容。另本書之撰寫,盡量以淺顯易懂的文字表達,避免艱澀的法律用語,由淺入深,以方便非唸法律的讀者瞭解本書內容。
劉佐國學歷:東吳大學法律系畢業美國杜克大學、喬治城大學研究經歷:法務部法律事務司科員、編審、科長、專門委員。法務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研修小組」2001-2008承辦主管。2002-2004年APEC隱私權保護小組(APEC Privacy Subgroup)中華台北代表暨小組工作成員。2005經濟部國際貿易局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機制審查委員。2005-2006資策會國民健康資訊建設計畫(NHIP)委員。2005-2007年台日電子商務法制協調會議代表成員。2012-2015年台灣隱私權顧問協會祕書長。現任:台灣隱私權顧問協會祕書長李世德學歷:東吳大學法律系、政治大學民族研究所經歷:86年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通過86年律師高考及格全台法律事務所律師最高法院法官助理法務部法律事務司科員、編審法務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研修小組」成員APEC隱私權保護小組(APEC Privacy Subgroup)工作成員現任:法務部法律事務司科長
本論 第一節 導言 第二節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立法與修法背景 第三節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重點 第四節 APEC 隱私權保護原則. 第五節 結語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立法目的 第 2 條:用詞定義 第 3 條: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當事人權利 第 4 條:受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視同委託機關 第 5 條: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基本原則 第 6 條:特種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要件 第 7 條:當事人書面同意之定義 第 8 條:直接蒐集之告知義務 第 9 條:間接蒐集之告知義務 第 10 條:當事人對其個人資料請求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 第 11 條:個人資料正確性之維護及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第 12 條:個人資料外洩之通知義務 第 13 條:當事人行使本法權利之處理期限 第 14 條: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之成本收費 第二章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第 15 條:公務機關對一般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要件 第 16 條:公務機關對一般個人資料之利用要件 第 17 條: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應公開事項 第 18 條: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義務 第三章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第 19 條:非公務機關對一般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要件 第 20 條:非公務機關對一般個人資料之利用要件 第 21 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限制非公務機關為國際傳輸個人資料 第 22 條:主管機關行政檢查權 第 23 條:扣留物或複製物處理 第 24 條:聲明異議之程序 第 25 條:主管機關之處分 第 26 條:主管機關公布未發現有違反本法規定情事之檢查結果 第 27 條: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義務第四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 第 28 條:公務機關損害賠償責任 第 29 條:非公務機關損害賠償責任 第 30 條:損害賠償責任消滅時效 第 31 條:損害賠償責任分別適用國家賠償法與民法規定 第 32 條:提起團體訴訟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之資格要件 第 33 條:專屬管轄法院 第 34 條:授與訴訟實施權要件、公告程序及暫免徵裁判費 第 35 條:承受訴訟 第 36 條: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計算 第 37 條:授與訴訟實施權之訴訟行為權限 第 38 條:團體訴訟判決後之撤回訴訟實施權與通知當事人 第 39 條:訴訟結果所得賠償之交付與禁止請求報酬 第 40 條:委任律師代理訴訟 第五章 罰則 第 41 條:違反蒐集、處理或利用規定及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之刑罰 第 42 條:妨害個人資料檔案正確之刑罰 第 43 條:領域外犯罪之適用 第 44 條:公務員犯本章之罪加重其刑 第 45 條: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之罪 第 46 條:刑罰法規競合處理 第 47 條:違反蒐集、處理或利用規定及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之行政罰則 第 48 條:違反本法其他規定之行政罰則 第 49 條: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之行政罰則 第 50 條: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併罰 第六章 附則 第 51 條:排除本法適用之例外情形與領域外蒐集、處理或利用適用本法 第 52 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權限委任與委託 第 53 條:本法所定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 第 54 條:本法修正施行前間接蒐集個人資料之告知義務 第 55 條:另訂本法施行細則 第 56 條:施行日期與非公務機關登記制度廢除之過渡措施附錄 附錄一:「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101 項 附錄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個人資料類別」十大類 72 種 附錄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明定個人資料保護相關事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說明 附錄四: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法務部函釋索引
資訊安全概論與實務(第二版) 最新計算機概論 第五版(適合資電、理工科) 網路安全精要(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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